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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调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7月1日起执行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0-7-21 阅读:39次 【字体:

    7月20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了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新标准于今年7月1日起执行。

  调整后,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从680元/月提高到90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6.5元/小时提高到8.1元/小时;二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从620元/月提高到82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6元/小时提高到7.3元/小时;三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从560元/月提高到75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5.5元/小时提高到6.7元/小时;四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从500元/月提高到68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5元/小时提高到6.1元/小时。

  最低工资标准包含“三险一金”的个人缴纳部分;不包含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我区现行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是2007年调整后颁布实施的,按照国家规定,今年我区调整执行新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我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是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综合考虑民生改善、促进企业发展和有利于招商引资等诸多因素,参照原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中的计算公式、国际一般状况参考值和各省区市今年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3个因素,经过反复测算提出的。(日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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