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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0-5-25 阅读:69次 【字体:

内政管发﹝2010﹞26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自治区各委、办、厅、局,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精神,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全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确保完成2010年公共机构节能目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目标,增强做好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自治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在各盟市、区直各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一定成效。但各地区、各单位工作进展很不平衡,还存在公共机构能耗底数不清,节能降耗的制度不健全,管理人员变动较大,个别盟市旗县不具备基本办公条件等问题。完成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确定的公共机构2010年能源消耗指标(在2009年基础上降低5%)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对全社会节能工作的导向和示范作用,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制定切实有力措施,落实责任,确保实现2010年节能目标。

  二、强化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分管公共机构节能的领导是实现本地区、本单位公共机构节能目标的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主要领导负责本地区、本单位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承办部门负责人负责节能指标的分解落实,承担具体工作责任。

  要组织开展对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2009年公共机构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节水、节电、节油、节气等)的评价考核工作,制定完成2010年能源消耗目标(在2009年基础上降低5%)的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节能指标及分解方案、相关责任人、重点工作、保障措施等。各盟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自治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主管部门和实行垂直管理部门、区直各单位要在6月10日前,将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2010年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在规定时限内,没有报送实施方案的盟市、部门将进行通报,并限期整改。

  三、采取有力措施,强化日常管理,做好重点领域节能工作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强化对公共机构日常节能管理的监督、检查。各公共机构要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和节能督查员,通过加强运行调节、维护保养、巡视检查等管理,实现低成本、无成本节能。加强用能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夯实节能管理基础。严格执行室内空调温度设置标准,夏季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不高于20摄氏度。严格控制办公区装饰性景观照明,除重大节日和庆典活动外一律关闭。

  各级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公共机构节能改造资金投入力度,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加快推进节能改造项目的实施,重点抓好空调、采暖、照明、电开水器、信息机房等耗能设施设备的节能改造。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做好新建和维修改造项目的节能评审。严格控制公务用车编制和规模,淘汰高耗油、高污染车辆,推广使用节能环保型汽车和国产新能源汽车。实行“一车一卡”加油制度,加强车辆用油定额管理和考核。推广使用节水型器具,杜绝跑、冒、滴、漏和长流水现象。合理实施办公区绿地和景观浇灌,严禁采用漫灌方式。有条件的地区采用中水和雨水回收利用系统,用于冲洗厕所、绿化、洗车、景观等用水。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优先或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规定,积极采购清单外节能产品,加大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集中采购力度。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2010年第三季度,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区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2011年第一季度,将对2010年公共机构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未完成任务的地区、部门和行政不作为的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各地区、各部门也要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节能目标要求,层层抓落实,组织开展好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五、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

  要加强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国情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全民资源忧患意识、节约意识和环保意识。继续深入开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学习、宣传活动,配合2010年全国节能宣传周、世界环境日等活动,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纸、杂志等媒体,采取知识竞赛、征文和访谈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倡导绿色消费、适度消费理念,加快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模式,为全社会节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把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公共机构主要领导是本单位节能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履行职责,强化单位用能管理,确保完成2010年公共机构节能目标。



                                  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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